前几天“开票经济”这个词在企业会计圈中“风传”,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引发了大家对于当前税管热点问题的讨论。经笔者查询发现,官方目前不是按“法律定义条款”的方式给“开票经济”下定义,而是通过新闻通稿、专项治理表述和正负面清单,把它解释为一类脱离真实经营、以开票为核心目的、通过发票虚增交易规模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违规经济行为。

综合各方信息,笔者为“开票经济”总结以下几点特征:
- 地方违规招商引资形成的“开票经济”
一些地方通过违规实施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等方式,招引“仅从事开票业务的空壳企业”落户。也就是说,企业并不是为了真实经营、生产、交易而落地,而是为了开发票、走票、享受返税或财政奖励。 - 企业通过循环开票、人为做大销售规模
税务总局文章提到,一些企业通过关联方之间“循环开票”等方式,人为做大销售规模,以获取融资等便利。官方明确指出,这种“开票经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割裂全国统一大市场。 - 走账走票不走货
税务部门在排查中发现,有企业在“不实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频繁买卖“仓单”,实现“走账走票不走货”,或者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循环开票”“相互开票”,虚增经营业绩,制造“数字繁荣”假象。 - 负面清单中列举的典型违法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稿说,负面清单列举了涉及“开票经济”的主要违规情形,比如:通过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票;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
所以,“开票经济”不是正常经营中的开票,而是把开票本身变成目的,通过空壳企业、返税招商、循环开票、相互开票、空转走单等方式,虚增营收、骗取利益、包装业绩或制造地方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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