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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冠肺炎发生的费用与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众所周知,2020年春节前夕我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社会都在积极投入到病毒的防治中,某些企业因为预防疾病传染,响应国家的应缴处置措施,可能会发生预防费用或者捐赠支出,那么今天小编就说一下此类业务企业会计应该如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为了防控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SARI),公司集中采购了一批外科医用口罩和N95口罩发放给员工佩戴使用,发生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相关规定,公司集中采购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可以作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劳保用品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2)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根据领用人员所属部门划分)——劳保费  
       贷: 库存商品—劳保用品

为了防控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SARI),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另外,公司还捐赠了1000万元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捐赠支出分为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和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两类,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实物)捐赠。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红十字会等国家认可的公益性组织)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金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或  库存商品(实物捐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实物捐赠)  

大家可以参考《关于新冠肺炎的非公益性与公益性捐赠如何认定及会计处理》,文中详细讲解了关于新冠肺炎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判断依据,什么情况下捐赠需要视同销售,什么时候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文中国家推出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公益捐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免税,所以不需要再做进项税金转出。但是这是疫情期间的特别税政。

关于捐赠物开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规定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有关捐赠属于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重要提醒:戴口罩、勤洗手,少去人群聚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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