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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佣临时工涉税问题汇总

近期有位会计朋友咨询他们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今天我们就再说一下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在实践中的涉税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企业雇佣临时工涉税问题汇总
企业雇佣临时工涉税问题汇总
一、我们先说一下如何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 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 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 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而“非任职或者受雇”以及“非聘用”的人员提供的劳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劳务的提供不受任职或受雇企业这个载体的约束,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在企业进行,也可以不在企业进行。

也就是说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或者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为“独立”这个角度也能界定劳动者与企业是“任职或者受雇”还是“非任职或者受雇”的关系,或者“聘用”与“非聘用”的关系。

二、“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
  1. 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 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三、“临时工”支出以什么作为入账凭证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综上,关于企业雇佣“临时工”所涉及的税务与财务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给致电华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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