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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规定与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我们都知道,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出较大的修正,新法中将居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提醒针对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间是不一样的:

  1. 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3.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6月底结束。

哪些单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

  1. 个体工商户;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 合伙企业个人个人合伙人;
  4.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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