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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产品进项发票抵税注意事项(二)不要漏掉1%进项税额

上次我们在《购买农产品进项发票抵税注意事项》一文中介绍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没有做深入介绍,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购买农产品进项发票抵税注意事项
购买农产品进项发票抵税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而且从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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