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明确自然人股权转让时需要先经过税务管理局核定个税才可以继续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今天我们就了解一下具体的要求。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关于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您可以先参考《您应该知道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了解股权转让时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依据具有详细的介绍。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在实践中,我们会经常代理一些中小企业的股权转让业务,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企业账面本年利润与未分配利润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一定要求缴纳个税的。
补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