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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怎么操作

今天小编看到会计群有会计问增值税电子发票怎么作废,小编第一时间就做了详细的解答^_^。作为专业宝坻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增值税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使用是非常基本的日常技能,今天就来聊一下增值税电子发票开错后如何处理这个话题。

增值税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

首先,我们来回答一下“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这个问题,正确的答案是“电子发票不可以作废,包括已经在试点还没有全面推行的【全电发票】都是不可以作废的,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而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对于红冲已经抵扣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而且在会计处理上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而是做为正常的进项红字处理即可,此处与纳税申报表填写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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