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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公告》指出,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现有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短时间内数量上不可能再减少了,34号公告想办法将这些事项在时间、流程、和文书上又做了一番精简:

  1. 办理时间压缩了。纳税人申请办理第3项、第5项、第6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第4项许可,要求税务机关在15个工作日办理完。办理不完,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2. 文书简并了。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减少了两个栏次;另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用填了;
  3. 报送材料减少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只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系统内查询;延期申报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不用单独报送情况报告;
  4. 送达程序简化了。税务机关在窗口直接送达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不用填送达回证,只需要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下面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即可;

细究起来,这些规定并不是特别大的改变,只是一些细节上的变化,如果不去特意关注,纳税人可能都不会意识到这些事情发生了改变。但“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河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再大的事情,其实都是由一件件小事构成的。其实,每一个规定,每一个改变,都是向着一个目标努力,就是让办税更便利,服务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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