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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严格执行标准

随着国家对于增值税管理规范手段和要求的不断升级,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开据要求越来越严格,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今天我们就说一下增值税发票开据时备注栏的具体要求,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1.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9号)
  2. 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 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 ”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3.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4. 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5.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51号)
  6. 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7.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 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 (2017)579号)
  8.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注明受托代正的印花税款信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99号

2020年税务机关代开时, 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小规模纳税人自助开据)

  1.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 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图是网友整理好的思维导图,一目了然。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必有信息思维导图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必有信息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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