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因个人所得税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所以征管办法也出现与以前不同的调整,华阳咨询作为天津宝坻代理记账一站式服务机构,需要不断响应纳税需要作出调,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下个人所得税从2021年开始,征管方法有哪些变化。
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实从2020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方式已经发生一定的变化,操作上与本文内容已经有很多相同之处,工资薪金都是按年度合计超过60000元才需要预缴个税,这次是对具体执行标准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我们先来看一下都有哪些内容:
《公告》指出,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公告》称,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由上可见,可能是为了简化纳税征管工作,本次公告明确需要参考“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这样简便的认定方法。
其实小编对此并不十分了解,因为如果个人继续从一家企业获得工资薪金收入,现有的个税申报系统已经可以很好的解决连续收入超过60000元开始预缴的问题,目前只是对一些人员一年中工作变动频繁,从多家企业获得薪金报酬的情况,征管工作可能有些滞后,只能在次年初个税汇算清缴时才可以进行征管。所以此次的《公告》对于这个标准的提出不是很了解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而推出,静观其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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