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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等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30%延长至2025年

2020年11月2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将化状品等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30%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华阳咨询作为专业天津宝坻代理记账服务机品,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需要及时掌握最新的财税政策,以便让服务的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华阳咨询为天津宝坻代理记账客户提供专业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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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本次规定发布是对即将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的延续。化妆品、药品和饮料行业向来是广告行业的支柱投放产业,所以一直执行30%的税前扣除标准,为了继续维持原来的扣除比例,所以才发布本次公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公告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大家可以参考这篇文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允许限额税前扣除费用详解》,全文对现行所得税税前扣作各项成本费用的标准都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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