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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华阳咨询的一个持股平台客户委托我们代办“递延所得税备案”,虽然华阳咨询是专业宝坻区财税服务机构,但是很少办理类似的案子,所以特意搜集了许多的资料并咨询税务机关了解到相关政策,今天特意整理成本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利润分配转增股本
利润分配转增股本

首先在下结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现行国家相关财务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的原则,在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中“先分后税”。其法人合伙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分回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所得,视同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区分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也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予以单独穿透纳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关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中个人所得税延期交纳备案及代扣代缴义务给出明确说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再次明确了企业内部股权激励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规定,而且对于内部激励的操作细则也更加明确,该文章可作为企业内部激励时的重要参考文件。

综合以上相关政策,大家可以梳理出一个基本的政策脉络,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利润”进行分配,无论是何种形式(分红、股息、转增资本金(股本),转资本公积……),都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因为非现金派股或利润转增资本金/资本公积,被分配对象没有收到现金收益,所以财税〔2016〕101号允许自然人收益人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股平台的合伙制企业,基于收益穿透原则,收益的纳税义务人是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所以合伙企业的相关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采用被投资企业的自然人投东一样申请个税算期缴纳备案。

华阳咨询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工商注册、代理记账、代理税务、商标注册、税务筹划、企业管理软件等企业服务项目,我们以“成为中小企业身边的财税专家,帮助企业合法节税”为发展目标。紧跟国家政策,宝坻代账会计让客户可以及时享受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欢迎来电咨询:177-0222-0099(甘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