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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增值税进项发票还有认证期限要求吗?

随着金税三期的推行,得益于管理技术的进步,以前很多限制性的发票管理规定都发生了变化。今天华阳咨询的天津代理记账客户询问主管会计关于进项发票认证明限的要求事宜,因为华阳咨询觉得很有代表性,所以今天我们就利用官网站内文章为大家讲一下现行的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想要了解该信息的朋友。

天津代理记账:现在增值税进项发票还有认证期限要求吗?
天津代理记账:现在增值税进项发票还有认证期限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所以只要开票日期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不管是否超期限没有认证,还是认证了忘记申报,只要取得发票时符合能抵扣条件都可以抵扣。

而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华阳咨询建议天津代理记账客户去参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文的讲解来了解更多45号公告的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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